IBM 的隱私權

了解 IBM 對資料隱私權承諾,包括重要的隱私權政策和原則的連結,以及管理隱私權喜好設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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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觀各時期的 IBM 員工透過負責任的資料管理工作贏得了客戶和社會的信任。 我們仍然致力於制定政策和實踐,把道德、信任、透明度和責任視為優先目標,同時確保遵循全球的資料隱私權規範。IBM® 是最早採用隱私權行為規範,以及指派隱私長的公司之一。 為了與我們在隱私方面的領導地位保持一致,IBM 的隱私與信任長擔任國際隱私權專家協會 (IAPP) 的董事會成員,該協會是全球最大、最全面的隱私權和 AI 控管專業協會。Christina Montgomery,副總經理, IBM 隱私與信任長“「身為 IBM 的隱私與信任長,我負責指揮公司的隱私權願景和合規性策略,監督我們的隱私權、資安治理和 AI 控管計劃,並共同擔任我們的 AI 倫理委員會的主席。 我的任務是協助 IBM 透過開放、透明和可解釋的隱私權實踐來維持客戶的信任,同時基於明確目的,負責任地將新技術引入世界”
    隱私權政策IBM 致力於透過實作優先考慮信任和透明度的政策和實踐來保護個人隱私。

    隱私權選項在處理您的個人資訊時,您擁有一定的權限。 您可以使用提供的連結自訂您的隱私權設定,且讓您管理 IBM 蒐集和使用有關您的資訊。

    透明度報告在 IBM,我們遵循所有必要的報告標準。 此外,我們自願提供報告來證明我們對透明度的承諾及培養信任感。

    IBM 的執法單位要求提供透明度報告

    IBM 的執法單位對透明度報告的要求,說明了我們從執法機構收到關於資料及我們對保護個人資訊完整性所採取之步驟的查詢。 從 2021 年開始,每 6 個月發表報告。

    CPRA 度量報告CPRA 資料權利度量報告提供了進階概觀,透明地展示 IBM 如何管理和滿足加州的消費者資料權利要求。 您可以根據《加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要求刪除、存取、更正和拒絕銷售或分享您的個人資料。資料權利度量隱私權條款通訊本節描述 IBM 傳送予客戶的通訊,以通知他們因規範變化而導致隱私權條款的相關更新。 如果您是有效的客戶聯絡人,您可以檢視傳送至您公司的特定隱私權通訊。

    歐洲執委會、英國資訊委員辦公室和瑞士聯邦資料保護及資訊委員會 (FDPIC) 均已核准和/或已發表新的標準契約條款 (“SCC”),以分別作為歐洲經濟區 ("EEA")、英國 (UK) 和瑞士等地區的傳輸個人資料之合法機制。

    自 2022 年12 月27 日起,您與 IBM 的現有合約(您的合約)中所包含的標準契約條款的先前版本,將不再被 EEA 視為有效的傳輸機制,自 2024 年 3 月 22 日起,不再被英國視為有效的傳輸機制,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不再被瑞士視為有效的傳輸機制。因此,必須用這些新條款取代,以確保與所適用的資料保護法令一致。 有關新變更的進一步說明,請參考常見問題 (FAQ)

    作為可能涉及 IBM 代表您處理個人資料的服務供應商,我們瞭解隨著全球新的資料保護法令的頒布施行,我們的義務會隨之變化。

    IBM 代表您處理個人資料的適用條款,詳述於 IBM 資料處理附錄 (DPA) 中。 我們以書面通知您,IBM 已將 DPA 和相關附件的適用性擴充到 IBM 條款網站上列出的所有資料保護法。 當代表您處理個人資料時,這些法律強制賦予我們類似的要求。

    IBM 相信,對企業來說最好的結果是,目前英國脫離歐盟 (“Brexit”) 的相關協商將帶來一個過渡期和未來支援企業的安排。 然而,英國可以脫離歐盟和歐洲經濟區,但無需退出協議。

    保護客戶資料對於 IBM 來說至關重要。 您的公司可以備妥與 IBM 集團公司簽訂之關於提供涉及個人資料處理之服務的協議。 為了協助確保您和 IBM 均遵循所適用的資料保護法令,在英國脫離歐盟日之前,下述條款將生效:

    1. 於適用合約中對《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的引用,將納入《2018 年英國資料保護法》(如適用)。 對歐盟或歐洲經濟區的法規的其他引用,將納入有關於任何實施或相等於英國法規之部分。
    2. 自歐洲經濟區傳輸至英國的個人資料,將被歸類為國際傳輸。 為了允許這些資料持續傳輸不被中斷,下列條款適用於此類傳輸,並被視為傳輸至 GDPR 下的「非適足性」國家或地區:
    • 根據您適用的管轄區域,按現存的歐盟標準契約條款,IBM 英國實體作為處理者或再處理者將新增為資料匯入者。
    • 那些位於英國並與您簽訂的現存協議,且列為再處理者的外部供應商,將受到 IBM 根據適用的歐盟標準契約條款對 IBM 施加的相同義務的約束。

    個人資料及其保護對於個人和企業來說,變得越來越重要。 如您所知,歐盟通過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並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 GDPR 旨在確保自然人在處理其資料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受到等級一致的保護,並在整個歐洲經濟區 (EEA) 建立一套資料保護規則。

    GDPR 適用於在 EEA 內設立的所有組織,也適用於在 EEA 以外設立的組織,當其處理活動是有關於在 EEA 內向個人供應產品與服務,或是在 EEA 內監控個人的行為時。

    IBM 致力於做好 GDPR 的準備。

    您的公司可能與 IBM 集團(以下簡稱「IBM」)下的公司或關聯企業,簽訂了一項或多項協議,由 IBM 向您提供服務,其中涉及由 IBM 進行的個人資料處理。

    因此,IBM 將作為您個人資料的處理者。根據 GDPR(第 28 條),控制者和處理者均有義務簽訂控管個人資料處理的協議。 GDPR 明確規定此類協議內容的要求。

    為了遵循這項法定規定,IBM 已建立了 IBM 資料處理附錄 (DPA) 和適用的 DPA 附件,以修正我們現存的合約。 這個適用於 IBM 在 GDPR 的範疇內處理個人資料的情況。 如與現有的資料隱私權或安全性條款有牴觸時,以 DPA 和適用的 DPA 附件為準。


    隱私權產品和服務負責任的資料處理需要必備健全的安全性措施。 瞭解有關 IBM 全面資料安全解決方案的詳細資訊,以保護您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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